>首页 -> 香港税务指南

TOP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 录入者:wlghsy | 时间:2007-11-23 08:02:56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1次 ]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上一篇]确定应课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下一篇]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评论

称  呼: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

 

Copyright (C) 2005-2009 版权所有CHINAB2B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总部:港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员

上班时间:周一 至 周六 早上: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深圳总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09号华融大厦1809-10室
深圳电话(TEL):0755-8374 8353(8线) 传真(FAX):8397 5094
●上海公司:中国上海市黄埔区汉口路515号汇金大厦1418号
上海电话(TEL):021-63610010(8线) 传真(FAX):6361 0021
●北京公司:中国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609室
北京电话(TEL):010-65973696 65973896 传 真(FAX):010-6597 3696
●香港公司: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13
香港电话(TEL):00852-27108200(9线) 传真(FAX):2710 8266

全球服务:香港.上海.杭州.深圳.广州.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百慕大.开曼.维尔京.巴哈马.马绍尔.新加坡.澳州.新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