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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国商标
[ 录入者:wlghsy | 时间:2007-11-23 09:45:06 | 作者: | 来源: | 浏览:92次 ]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商品形状、声音和气味在中国尚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中国商标局采用国际分类为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有45个类别。一个商标注册一个类别计为一件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必须确定所要注册的国际分类的类别,以及与各个类别相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自然人及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审查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中国的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制要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


  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复审请求
  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商标注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含业务范围,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x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x 5厘米,一式6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6份,黑白商标2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4、《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5、特殊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申请人用消毒剂的,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报纸、杂志名称作商标的:需提供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4)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5)申请集体商标: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申请证明商标: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有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能力的文件。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续展证明。
  申请人报送的商标图样必须同《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一致。
  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适宜作商标的内容且又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应说明该文字或图形不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
  《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的,申请续展时,若不要求该名称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
  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 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续展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续展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续展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商标图样:8份。

商标转让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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