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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对发行人的要求
[ 录入者:wlghsy | 时间:2007-11-24 03:21:4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4次 ]

对发行人的要求:

公司须专注于一项业务。综合企业及投资公司不符合资格;

两年活跃业务记录,但不设最低盈利规定;

最低公众持股量达已发行股本的20%3000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可自由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并非必须进行包销;

公司管治方面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聘任认可的合资格会计师及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不准出售股份的限制,管理层股东为两年,策略性投资者为半年;

严惩未遵守规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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