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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法规
[ 录入者:wlghsy | 时间:2007-11-24 03:21:2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21次 ]

    香港创业板就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健全公司退市制度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香港联交所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上市资格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持续业务的情况,来考核发行人是否仍然符合上市资格。   

  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必需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维持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联交所均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和条件下,随时将任何证券除牌(即摘牌)。可见,联交所在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被停牌或摘牌时具有很大的权力。   

  责令那些不符合上市资格的上市公司退出创业板,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提高其营运质量,而且是为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培育和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创业板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市场的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行。

  停牌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联交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对发行人的证券予以停牌处理,包括:   

  (1)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  

  (2)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足;   

  (3)联交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以保证其股票可继续上市; 

  (4)联交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5)发行人严重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6)市场的完整性和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股票而遭受损失;   

  (7)发行人的上市股票的价格和成交量出现没有作出解释的异常变动,同时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未能及时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异常变动的事情或事态发展,或者当发行人延迟发出联交所的查询的回应; 

  (8)市场上就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露,使得发行人的上市股票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变动。如果联交所认为有人不恰当地利用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联交所将会毫不犹豫地采取停牌行动。联交所会要求发行人详细解释哪些人可能获取未经公布的资料和未能做好保密工作的原因,并在必要时公布调查结果。

  除牌条件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联交所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停牌条件所列的情况),以及在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较长的时间后而发行人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使其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就取消发行人的上市资格。

  整改宽限期   

  香港创业板对即将被除牌的上市公司以一定的宽限期,便于其采取整改措施进行挽救, 以缓冲因立刻除牌所造成的对上市公司的冲击和压力。   

  创业板规定,如果联交所打算行使其对上市公司的除牌权力,则联交所通常会通知发行人,要求发行人于一定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内采取拯救措施,或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拯救情况的建议,以避免被联交所除牌。若当宽限期届满时,发行人仍未采取有效的拯救措施,或未能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整改计划的建议,则联交所将发出通知即时取消有关发行人的上市资格; 若发行人提交的整改计划建议令联交所满意,那么联交所可以在不影响除牌条件的情况下,行使其酌情权力以延长宽限期,而发行人在此期限内必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免于被联交所除牌。当发行人接到联交所有关取消上市资格或给予整改宽限期或延长整改宽限期的通知后,必须发出公告,并应在整改宽限期和延长的整改宽限期分别届满后另行发出公告,这两则公告均应提供有关联交所决定或要求的详细资料,并说明上述这些情况对证券持有者造成的影响。联交所根据发行人提出的整改建议来行使酌情权,此时将发行人作为一名新的上市申请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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