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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例
[ 录入者:wlghsy | 时间:2007-11-24 03:16:2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9次 ]

    根据即将公布之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例,申请公司本身除要满足基本上市条件外,并需委托一名香港证监会及联合交易所认可之投资顾问为保荐人(Sponsor)。公司之财务和经营状况亦会依照第二板市场上市条例而完全被披露。主要上市条例将如下:

  主要上市条件

    两年活跃的业务活动(Active Business Pursuits);

  申请人必须能显示公司在相若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有两年从事活跃业务活动之经验。此等文件包括活跃业务活动陈述(Statement of Active Business Pursuits)、业务目标 陈述(Statement of Business Objective)和於上市前六个月内经专业会计师行审核之过去两年财务报告;

   不设利润最低限额;

    申请公司必须有一专业的业务并且不 是投资公司和信托基金;

    上市后公司股东之数目不应少於100个;

    公众持有之股份最少须是最初发行量之20%或港币3仟万 (以较高者为准):

    大股东需披露与公司有冲突之业务;

    不需包销商(Underwriter);

    管理层股东最少需持股两年, 而主要大股东最少需持股六个月。

  申请上市之公司需在上市期内和上市后两年内聘用一保荐人,而该保荐人要具备高度的专业水平。保荐人负责进行首次上市的工作,在公司上市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提供有关上市公司遵守上市条例、公司资料发布之协助,并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公司之桥梁就联交所有关上市公司之咨做出回应。 3.3.发行人须持续就其投资作全面披露,须披露之内容包括:

    任何股价敏感资料以及公司董事进行之证券交易资料;

    於年结后3个月内公布经审核之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完成45日内公布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

   公司管治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须具备并可推行强而有力的公司管治措施,须有下列措施:

    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确保公司遵行财务和监管规定;

    由全职合资格人士直接管理公司会计事务;

    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

    设有审核及监察委员会, 由独立董事出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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