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股票市场
创业板是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于1999年第四季推出的一个新股票市场。
使命
创业板的使用,是为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以协助它们发展及扩张其业务。联交所的目标是把创业板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股票市场,以满足那些期望参与中国及区内增长的投资者对市场透明度及监管的素质与水平的要求。
独立的身份
一个独立的市场 创业板将会是联交所现时营运中的股票市场([主板])以外的另一个独立市场。 创业板将拥有其本身专职的前线管理人员及职员,其营运亦将独立于主板,尤其是它并非一个培育场地来预备公司把其上市地位由创业板转移至主板。
独立的上市规则 创业板拥有本身的上市规则及要求,它在某些范涛上可能与主板的相同,但两者亦有其它不同之处。
市场特征
以增长公司为目标 创业板以增长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为了容纳该等没有完备业绩记录的中小型增长公司,创业板的上市资格将比主板的为低。但是,创业板也有主板的规定以外的其它上市后的要求,例如两年持续保存期为季度业绩报告的要求。
买者自负的理念 没有往绩可寻的增长公司的未来表现一般可能较难预测。因此,投资于该等增长公司的风险预期会较高,因为有较大的不明朗因素存在。创业板用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在被准许买者创业板股份之前,须与其经纪另外签署一份协议,以作为其明白当中所涉及的市场风险。
为专业及充份了解市场的投资者而设的市场 创业板的规则,要求及设施,是以满足那些有兴趣投资于增长公司的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的需要及所要求的标准而设。创业板的规则及要求注意频密及准时的资料披露,而电子化的交易及信息发放设施亦使参与者能够方便地与及时地在市场上处理买卖及搜集资料。
与主板的区别
主板及创业板融合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口味,和给予上市申请人把公司于不同市场公开上市的机会。想回避较高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在主板上市,历史较悠久的公司。另一方面,有较高风险容量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创业板公司。以期 取因承担较高风险时可能获得的较高资本增值。当主板充斥著从事地产及金融行业并具规模的综合正企时,创业板可能发展成为一个集中从事工业及科技的年青增长公司的市场。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是建基于以下的主要原则:
以披露为本的[由市场做决定]理念 创业板的理念注重强而有力的披露。在申请上市时及上市后,发行人须作出频密及准时的披露,以便投资者能作出适当的投资决定。
公司管治 发行人在市时及上市后,须设立健全的公司管治基础,以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
保荐人计划 创业板公司的保荐人须满足一套资料准则后,才能保荐公司于创业板上市。这套资格准则乃持续适用。保荐人计划旨在确保保荐人拥有高度专业水平,并拥有所需的资源,使其能适当地履行附于其角色的责任。
联交所的角色 联交所会预先审阅上市文件以确保其符合公司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同样地,联交所会在公司公告及通函刊发前封其作出审查以查核该等文件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为确保创业板是一个公平及有秩序地营运的市场,联交所会 监察创业板证券的交易活动及上市发行人/保荐人在履行其个别责任时的操守。此外,如发现有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联交所将采取强硬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使有个方面回复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特点
下列是创业板发行人在申请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遵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要求(该等要求并不代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所有要求)。
申请上市时须符合的主要要求
基本上市资格 *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换句话说,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 管理下运作。 *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适当的披露。
业务披露的要求
公司必须披露 *其上市前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及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清楚说明公司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及目标。
财务方面的要求 *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盈利预测。 *申报会计师须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两年的财务报告。
公司管治的要求
公司必须 *委任董事,而该等董事须具备适宜担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及诚信,并能证明其具有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聘任一名全职合资设计师来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控的事宜; *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以促使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查年度、季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首次招股的规则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至少港币3,000,000元及构成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但是若公司欲发售少于其已发行股本的25%的股份,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而该百分比须提升至最高25%来满足额外的公众要求)。 *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公司在招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包销。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公众股东,作为一般的准则,公司在上市时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须由至少100名人士持有。
其它规则 *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 股东及控股股东和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业务,便须全面披露该等业务。 *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并能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管理层股东)有两年的售股限制期,而其他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但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管理 的股东(即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在上市时管理 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并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责任
资料披露的要求 *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两者皆不须经过审核)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而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结后的三个月内公布。 *在上市后两年内,发行人每半年要把其在上市文件中已列明的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进度作一比较。
须予公布的交易 *公司必须在进行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交易时,知会联交所及作出适当的披露。 *须予公布的交易包括[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股份交易]及[关连交易。
持续聘用保荐人 *发行人在上市后亦须继续聘用保荐人为期两年,保荐人须以顾问身份协助发行人持续遵守上市规则。
交易系统及结算及交收系统
交易、结算及交收 创业板证券的交易将透过主板现有的第二代自动盘系统进行,该系统是根据输入盘而进行自动配对的。同样地,买卖成交后将一如在主板般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及交收。在交易、结算及交收各方面的程序,创业板将会跟随主板的做法。联交所亦会以创业板所有股份的市值来运算一个创业板指数,以提示市场走势。
经纪会员 联交所所有现有的会员经纪,将自动被准许在创业板进行交易,而不会另设一类创业板经纪。
过渡至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 当改良的交易系统准备就绪后,创业板证券的交易将过渡至第三代自动对系统(联交所的经改良交易系统)。联交所可能考虑在较后的时间采用[竞投单一价]的方式(在第三代自动封盘系统中可使用该交易方式)作为创业板证券的交易方式,视乎在创业板推出后初期的交投意欲而定。
信息发放系统 联交所将会为创业板另设一个网页,为参与者提供市场及创业板公司的资料。该网页将是与市场参与者的一个主要信息交流渠道,联交所并规定创业板发行人须将其公告及其他公司资料上网,以供公众参阅。因此,创业板发行人在把其信息上网时,须采用联交所指定的电子化格式。联交所并无规定创业板发行人需将其公告刊登于报章,从而节省成本。然而,上市发行人除了在创业板网页上发放公告外,亦须准备新闻稿,发放予香港宪报所登的报章。 |